|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发表时间:2019-04-24 17:26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原料中加入废有色金属执行相应的原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原生有色金属熔炼及压延加工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污染 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再生有色金属工业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废杂有色金属为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工业。废杂有色金属指金属状态的废料,不含“含铜污泥”、“含氧化铝烟尘”、“含铅浸出渣”、“含锌炼钢烟尘”等其他有色金属 二次资源。 3.2 再生铜工业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废杂铜为原料,生产阳极铜和阴极铜的工业 3.3再生铝工业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工业。 3.4再生铅工业 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工业。 3.5再生锌工业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废杂锌或镀锌渣为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工业。 3.6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为生产再生有色金属而进行的预处理、熔炼、电解等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7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8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有色金属工业设施建设项目。 3.9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上。 3.10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冲洗废水、过滤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3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有色金属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3.15毒性当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3.16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 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3.17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8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3.19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炉窑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炉窑加料、出渣等开口处无组织排放烟气经环境集烟设施收集后由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烟气 量。 3.20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 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4.1.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GB 18871 的规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 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 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 行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除外) 4.2.3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 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 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二噁英类除外)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 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 5 规定的限值。 表 5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 单位:mg/m3
4.2.5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 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 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 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 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不得低于 15m。 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基准排气量的情况。 若单位 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 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 准排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 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8 应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仓库中储存废有色金属原料,并加强原料预处理过程中的环境 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扬尘。禁止采用无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的焚烧设备处理废有色金属原料。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监测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 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 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处理设施后监控。 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5.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 或 HJ/T 75、HJ/T 76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 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 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 - END - |